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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400陈兵与陈加州、王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陈加州,王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400号原告:陈兵,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加州,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王树琴,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陈兵诉被告陈加州、王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州、王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加州、王树琴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加州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加州、王树琴均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加州差欠原告陈兵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陈加州与被告王树琴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加州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树琴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陈加州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加州、王树琴共同偿还。被告陈加州、王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加州、王树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兵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加州、王树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