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来者与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来者,王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1999号原告:杜来者,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飞,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邹城市。原告杜来者与被告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来者、被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来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在我店内订购橱柜一套,并于当日交付订金500元。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样式、规格给被告定做并安装完毕后,被告拒不给付剩余货款。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飞辩称,被告原来在名鉴装饰公司工作,原告是公司的供货商,按照原告原来给公司的供货合同价格是680元和760元每米,因为被告了解公司的底价,所以被告就找了原告给被告供应橱柜。当时看的海尔的橱柜模型让原告仿做,之前原被告谈好的底价是680元和760元。看完造型后被告先交了500元定金,原告开始给被告做橱柜。安装完毕后,被告主动去接尾款,原告告诉被告橱柜900元一米,被告对此事不认可,拒绝交尾款。经过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不认可,还多次去公司和被告家里闹事,均有接警证明,被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起诉状提交后长时间没有回应,此事搁置。现在原告又起诉了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被告王飞在原告杜来者处订购橱柜一套,被告并于当天交付定金500元。橱柜安装完毕后,被告下欠原告1100元货款一直未给付,双方对以上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杜来者为被告王飞加工定作了橱柜一套,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就应给付原告下欠的货款11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来者货款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