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建强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初118号原告郭建强,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宋庆华,局长。原告郭建强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7年5月1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人民陪审员 潘武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伟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