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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李战伟、河南雨航钢构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李战伟,河南雨航钢构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08号原告李洪亮,男,1965年生,汉族。被告李战伟,男,1966年生,汉族。被告河南雨航钢构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伟。原告李洪亮与被告李战伟、河南雨航钢构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亮是在被告河南雨航钢构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受公司指派在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