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洪吉与李忠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吉,李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吉,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忠阳,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洪吉与被执行人李忠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瓦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