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陈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014227676,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负责人樊海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玲,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