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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长扣与薛晋峰、王怀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扣,薛晋峰,王怀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796号原告:刘长扣,男,1964年1月28日生,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虫,女,1968年4月22日生,现住平定县,系原告之妻。被告:薛晋峰,男,1984年12月23日生,住址不详。被告:王怀喜,男,住址不详。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原告刘长扣与被告薛晋峰、王怀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原告刘长扣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扣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刘长扣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