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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香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香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26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054-7。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徐香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香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叶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