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房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房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附*号荣华商务大厦**层。负责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东东,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被上诉人房东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车辆损失依据的评估报告,程序上违法,是单方委托鉴定,且不是车主委托。上诉人在法庭许可的七日内提出了重新鉴定书面申请,一审没有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的车损金额过高。房东东答辩称:一审依据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本案中,委托人是肇事司机有权单独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有资质,应予采信。一审上诉人提出签订,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房东东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24750元和评估费1600元,合计为2635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2月18日17时许,徐乐乐驾驶原告房东东的豫Q×××××小型驾车,在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杨埠镇工商所门口时,追尾撞着前方同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牵引车逃逸,造成原告的豫Q×××××小型轿车损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于2016年12月19日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有事故证明。2017年1月10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郑宏价估鉴(2017)2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定该车损失总值为24750元。徐乐乐交纳评估费1600元。豫Q×××××小型驾车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原告房东东。2016年10月4日,原告房东东为豫Q×××××小型驾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206.80元。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原告房东东作为投保人,有权请求其承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作为豫Q×××××小型驾车的承保公司,依法应赔偿原告房东东车损24750元和评估费1600元,合计为263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七日内未向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房东东损失26350元(平舆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账号17×××0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邮寄查询记录结果,目的是证明其在七日内邮寄了重新签订书面申请。被上诉人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价格评估虽然不是被上诉人房东东委托,但系车辆实际驾驶人徐乐乐委托,车辆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上诉人保险公司仅以单方且非车主委托为由,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期间,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交了快递查询单,该查询单未加盖印章,且未显示收件人姓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过程等违法,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判决,正确。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