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孙铁才与潘义、韩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才,潘义,韩秀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081号原告:孙铁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潘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韩秀侠,女,汉族,现住同上。孙铁才与潘义、韩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铁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铁才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