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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孙铁才与潘义、韩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才,潘义,韩秀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081号原告:孙铁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潘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韩秀侠,女,汉族,现住同上。孙铁才与潘义、韩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铁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铁才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