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927号原告:钟某,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褚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钟某诉被告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被告借款数额:1.5万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2015年7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0.5万元借据一枚;2016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万元欠据一枚。四、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0.5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万元欠款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五、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借据中未注明。六、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项:不存在。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数额:原告称被告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褚某从原告钟某处借款1.5万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钟某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