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庆诉吴继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728号原告:李庆,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国志,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李庆诉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自愿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庆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