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升宏与刘军峰、吴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升宏,刘军峰,吴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25号原告何升宏,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军峰,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吴有强,男,现住址不详。原告何升宏与被告刘军峰、吴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升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军峰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400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有强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400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7日,被告刘军峰向其借款140080元,被告刘军峰将该款借给被告吴有强使用,后因两被告违约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何升宏起诉的两被告身份信息均不明,暂难以查实,应认定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升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