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李晓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李晓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47号申请人: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兴安路166号恒隆广场1009-1010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孙传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晓夏,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李晓夏称,不同意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的申请意。对该仲裁裁决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和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1.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晓夏工资2331.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元,两项合计4281.03元;2.驳回李晓夏的其他仲裁申诉请求。李晓夏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8年12月18日。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月23日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以李晓夏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