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勾春娟与付艳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春娟,付艳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274号原告:勾春娟,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付艳辉,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勾春娟与被告付艳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勾春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