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勾春娟与付艳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春娟,付艳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274号原告:勾春娟,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付艳辉,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勾春娟与被告付艳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勾春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