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成岩与于志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930号原告成岩与被告于志炜、第三人吴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岩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成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