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易友云、熊语菲与熊先德、熊家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友云,熊语菲,熊先德,熊家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745号原告易友云。原告熊语菲。法定代理人易友云,系熊语菲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兆君,系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先德,男,汉族,1948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熊家时,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易友云、熊语菲与熊先德、熊家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友云及其代理人李兆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先德、熊家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友云、熊语菲诉称,2014年11月10日,易友云与熊家时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的婚生女儿随易友云生活,2015年和2016年原、被告居住地先后二次集体土地被征收,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先后二次按人均3835元和28855元分配土地的征收款项,而被告却先后二次都将原告应分得的土地分配款领取,分文不支付给原告,且在原告多次申请村和办事处领导调解处理时,也拒不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二被告立即返还所领原告的土地分配款653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易友云、熊语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信息;2、离婚证复印件;3、调解协议;4、离婚协议书;5、社区证明;6、居委会分配拨款依据。熊先德、熊家时未予书面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系真实、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0日,易友云与熊家时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未成年子女熊语菲随易友云生活。离婚后,易友云与熊语菲户口仍在武陵区德山镇七星庵村第九村民小组,户主为熊家时的父亲熊先德。2015年2月11日与2016年12月15日,该集体经济组织因两次土地征收,人均拆迁款分别为3835元和28855元,其中易友云与熊语菲的拆迁款均被熊先德领取,现易友云、熊语菲以熊先德、熊家时拒不返还拆迁款为由,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易友云和熊家时已经登记离婚,但易友云与熊语菲户口并未外迁。且该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两次分配土地征收款都是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按人头分,故熊先德将本属于易友云与熊语菲的土地征收款领走属于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也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两次拆迁补偿款人均为3835元和28855元,合计为32690元。故易友云与熊语菲两人共计为65380元(32690×2)。据此,对易友云与熊语菲要求熊先德返还两人拆迁补偿款653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熊家时并未领取两人的拆迁补偿款,故对两人要求熊家时承担返还土地分配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熊先德、熊家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熊先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易友云、熊语菲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65380元;二、驳回易友云、熊语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被告熊先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