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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旺福与刘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旺福,刘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67号原告:叶旺福,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锐,男,成年人,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叶旺福与被告刘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