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旺福与刘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旺福,刘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67号原告:叶旺福,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锐,男,成年人,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叶旺福与被告刘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