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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某芬与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芬,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630号原告:赵某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斌,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8053314-9。主要代表人:周雪平,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芬与被告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芬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芬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芬撤回对被告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芬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