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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宏利源燃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利源燃料有限公司,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利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崔洪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段俊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利源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3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由双方自行解决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