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费洪爱、日照瀚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费洪爱,日照瀚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监3号原审原告:费洪爱,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日照瀚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0335092R。法定代表人:赵远国,经理。原审原告费洪爱与原审被告日照瀚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安丰勇审判员 秦绪峰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