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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家伦与韩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伦,韩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147号原告:张家伦,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韩振海,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张家伦诉被告韩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霍正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