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犁伊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奥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伊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奥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犁伊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巩留县阿尕尔森乡二道湾村。法定代表人:马永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奥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安仁村。法定代表人:刘圣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伊犁伊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奥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