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267号原告:陆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金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农场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傣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领养女儿黄文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因原告不会生育,***年***月***日领养遗弃在路边的一个女婴,取名黄文熙,经过村小组、村委会、乡计生办、派出所同意办理了落户手续,现在勐拉小太阳幼儿园读中班。婚后分家出来独立门户生活,被告一直都是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把别人的车辆开损坏,又赊账买港田车,没开几天就卖掉且不付钱给老板,原告天天打工帮被告赔钱,特别使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先后把橡胶地、住房抵押给他人,无钱赎回,原告只能带女儿去提供吃住的人家打工维持生活,原告现在无法跟被告共同生活。黄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5月按民族习俗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不会生育,双方于***年***月***日领养了一女孩,取名黄文熙,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领养手续。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间常发生争吵,2016年10月,原告陆某到勐拉惠民医院打工与被告黄某分居至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虽属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共同领养之长女黄文熙由原告陆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较为适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黄某离婚;二、共同领养之长女黄文熙(***年***月***日生),由陆某抚养教育至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