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商店与高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高福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黑1025民初365号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代表人:王雨晴,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被告:高福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林口县龙爪镇合发村。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与被告高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苍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