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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商店与高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高福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黑1025民初365号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代表人:王雨晴,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被告:高福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林口县龙爪镇合发村。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与被告高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石油润滑油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苍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