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志华与马先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华,马先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745号原告:曾志华,女,1971年10月15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先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麻城市,被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1号(麻城市鼓楼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0563500J。法定代表人:马先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华与被告马先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华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马先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曾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谭燕玲审 判 员 戴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