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关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关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46号申请人: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关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关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关正银行存款4368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X(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程关正的银行存款4368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沙市XX(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2704元,由申请人长沙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