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枣强县鑫方盛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枣强县鑫方盛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33号。负责人:严淑梅,行长。被执行人枣强县鑫方盛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新屯乡宋新屯村。法定代表人:金爱尊,经理。本院执行上列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及居住地均在贵管辖区,故委托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韩志昭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