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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左仲锦、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醋柳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仲锦,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醋柳坪村村民委员会,张家口市万全区水务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仲锦,男,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来兵(上诉人儿子),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醋柳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醋柳坪村。法定代表人:郭仲全,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水务局,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王东塾,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局职员。上诉人左仲锦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醋柳坪村村民委员会、张家口市万全区水务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来兵、田希国,被上诉人醋柳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仲全,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万全区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