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乙7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358号原告:马某某某某甲7,男,回族。被告:马某某乙7,女,回族。原告马某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乙7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某某某甲7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与被告离婚;2.男孩马文俊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3.被告退还彩礼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男孩马文俊,现年4岁,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双方外出打工时发生矛盾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马某某某某甲7与被告马某某乙7离婚;二、孩子马文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