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显伟与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伟,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455号原告:杨显伟,男,生于1965年7月23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被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李四春,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显伟与被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显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凌人民陪审员 李甫川人民陪审员 吴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