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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秀英、邓秀莲、邓国华、邓国强与邓长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英,邓秀莲,邓国华,邓国强,邓长连,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邓秀英。 原告:邓秀莲。 原告:邓国华。 原告:邓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长连。 第三人: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水湾大厦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0965。 法定代表人:谢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邓秀英、邓秀莲、邓国华、邓国强诉被告邓长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7日受理后,原告邓秀英、邓秀莲、邓国华、邓国强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秀英、邓秀莲、邓国华、邓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雪萍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谌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