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生,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仁莲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807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28078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未按协议的内容去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