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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宋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宋连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141号原告:王新华,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连生,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宋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新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