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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86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峰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