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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广西江光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江光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光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张村坡1队。法定代表人:程秀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17号世纪家园A座10层A1003号房。法定代表人:梁有安。广西江光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光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桔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77412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