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纪美霞、张永超等与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美霞,张永超,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370号原告纪美霞,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超,系原告纪美霞之夫、第二原告。原告张永超,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9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纪美霞、张永超与被告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美霞、张永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美霞、张永超撤回对被告高迪地产开发(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纪美霞、张永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妙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