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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秀华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女,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法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