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24行审2号申请人:广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法定代表人:马德国,该局局长。2017年5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称:被申请人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村民马小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耕地9.64亩违法修建广河县依杰商砼有限公司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广国土行罚(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拆除违法建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广河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未向广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现法定期限已满,遂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并存在缺陷,限期内未予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进录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马正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