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1执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384李雪松与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松,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38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松,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宋建伟,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李雪松与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宋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宋建伟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雪松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