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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389巢正清与朱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正清,朱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389号原告:巢正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朱爱东,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巢正清与被告朱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