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389巢正清与朱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正清,朱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389号原告:巢正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朱爱东,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巢正清与被告朱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