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张店街。法定代表人:彭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法定代表人:罗晓刚,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李集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77元,减半收取2838.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精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斌审判员 叶 钧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