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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德蓉与杜明禄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蓉,杜明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高德蓉,女,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杜明禄,男,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德蓉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杜明禄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