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王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香,王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48号原告:刘春香。被告:王允国。原告刘春香与被告王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497.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香负担1248.50元;退还原告刘春香1248.5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卢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