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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王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香,王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48号原告:刘春香。被告:王允国。原告刘春香与被告王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497.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香负担1248.50元;退还原告刘春香1248.5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卢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