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法现与刘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现,刘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45号原告:王法现,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苏万亮、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近,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现与被告刘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法现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