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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法现与刘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现,刘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45号原告:王法现,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苏万亮、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近,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现与被告刘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法现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