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2月20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3月15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本权、人民陪审员刘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办公楼内遇到自己多次找其索要欠款无果的被害人马某丙,遂上前用拳脚击打马某丙,被他人制止后马某甲以与马某丙协商还款为由,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将被告人马某丙由均州路办事处院内带至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陈家港村4组孙某家中。因担心其逃跑,马某甲遂将马某丙提包、手机等物夺走,并打了马某丙一拳,后被告人马某甲用铁链将马某丙拴在院内右侧偏房内让其想办法筹钱,直至2月19日3时许,马某丙用屋内扁担绞断铁链后逃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证人孙某、马某乙、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甲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是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利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被告人马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甲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赵本权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逸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