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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李大林、周德勇、袁关国、陈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李大林,周德勇,袁关国,陈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州支行)。被执行人:李大林,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周德勇,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袁关国,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陈光林,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农行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大林、周德勇、袁关国、陈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大林、周德勇、袁关国、陈光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农行襄州支行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