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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满洲里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满洲里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萍,女,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府小区。法定代表人:史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男,云南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林卡街。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珮,女,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双方约定管辖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郑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河南省××中原区。因此,满洲里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论是合同约定管辖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为河南省××中原区,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满洲里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所指向的不动产地点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辖区内,故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确定对该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建 强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杨 德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七林杰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