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邝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邝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组织机构代码66705532-5。被执行人邝霖,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58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6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邝霖名下的别克牌SGM7308ATA(车牌号B293JL)车辆,暂无法处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邝霖所持有深圳市融合网联科技有限公司95.650000%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邝霖所持有深圳市摩哲科技有限公司90.000000%的股权,暂无法处理。此外,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