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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朋贪污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341号马朋:你犯贪污罪一案,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巍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年;涉案赃款110902元继续追缴。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4)大中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提出申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你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将云南巨星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大理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工作经费等名义返还巍山县安监局的款项,采取不入单位账目,也未告之单位的相关人员,以擅自保管使用、出借他人等方式侵吞上述款项。你贪污的事实清楚,并有银行账户明细、太平洋保险公司安全奖励金额表、巍山县安监局项目登记表、大理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巍山项目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合同台账、呈贡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及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表现证明,证人证言,申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你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